4月21日上午,一起建设合同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在鲁山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结案手续后,对执行干警崔玉超为企业办实事的态度和善意的执行都深感满意,共同向他表示感谢。
2013年平顶山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将厂房委托给河南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施工建设。2016年工程竣工验收后,某科技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27万余元。2019年6月,双方因工程纠纷引发诉讼,诉讼过程中产生工程质量鉴定费6.2万元。2020年9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某建设公司向某科技公司交付金额为3272462.4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某建筑公司承担两审诉讼费共计7884元及鉴定费6.2万元。
2020年1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随即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在此后四个多月时间里,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寻找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无果,通过电话联系,该负责人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2021年4月19日,执行干警再次拨通了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告知其若不尽快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将对该公司采取上失信名单,对企业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析理,该负责人也明白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即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同时请执行干警同申请人协调减免部分费用。
4月21日上午,执行干警本着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经过执行干警的调解和双方的协商,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当场向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交付了金额为3272462.4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及6.2万元鉴定费,申请人自愿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7884元诉讼费,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执行干警耐心、善意的执行工作表示感谢。至此,这起建设工程合同案宣告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