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我的工资款已经收到了,多亏了您和您的团队从中调解,不然我这工资还不知道啥时候能要回来……”,4月6日,新郑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干警张建军接到一起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叶某的感谢电话。
2018年8月,新郑辛店镇叶某在李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负责外墙粉刷工程,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李某欠叶某工资款41000元,李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李某承担付款责任,并保证在2020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但到期后,李某并未结清叶某的工资款,为此叶某起诉到新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叶某和李某的劳务纠纷案件被移交到该院诉调对接中心张建军调解团队,张建军、调解员丁留栓收案后,认真查阅了有关诉求和证据,从中发现主要的证据不是直接的结算凭证或欠条,而是一个证明。在调解过程中,叶某的情绪激动,而李某声称,他写的是证明,并不代表拖欠叶某工资。叶某应该找他的包工头潘某(案外人)要钱。叶某的工资款究竟应该由谁来支付,是这次调解纠纷的要点。为了弄清事实和案件当事人李某出具的证明条原因及案外人潘某与本案纠纷存在着什么关联,张建军、丁留栓暂时终止了调解,进一步核查案件情况。
经核查,2018年8月叶某和几个工友跟随(案外人)潘某在李某承包的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潘某给叶某出具了欠条,注明拖欠叶某工资41000元,工程结束后,潘某不但没有支付拖欠叶某的工资,人也联系不上。2020年春节前,叶某在找不到潘某的情况下,与李某在镇劳保所协调,李某为叶某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明确记载拖欠叶某的工资41000元,由证明人李某承担,并承诺到2020年5月1日前付清。
经过调解团队的核查,李某在镇劳保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反映出李某与潘某是同村的乡亲关系,同时也是上下承包关系,具有连带清偿义务,李某有义务为潘某拖欠叶某的工资提供清偿保证义务,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人情道义上,李某都应该承担对叶某的付款义务。
最终,该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经过张建军调解团队依法论事,以情论理,耐心细致的说服,李某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给叶某带来的不便。李某诚恳的希望得到叶某的谅解,并承诺尽快结清拖欠叶某的劳务工资。叶某也当场表示同意李某延期偿还欠的劳务工资。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一次偿还拖欠叶某工资款41000元,叶某放弃其他诉求。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