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王某、张某国虚假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03-05 11:59:31
2014年11月,王某诉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时提供了14张共计2600万元的银行流水等转款凭证,其中包含许某洁在2013年7月10日通过兴业银行向吕某转款的22万元、许某洁在2013年7月10日通过兴业银行向吕某转款的208万元以及2013年7月11日通过POS机刷卡消费600万元的三份共计830万元的转款凭证,该案依据上述转款凭证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后2015年5月,张某国诉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时,再次使用上述三份共计830万元转账凭证,由于被告吕某等人的代理人未对上述问题提出异议,因两案时间相差一年有余且承办合议庭不同,审理中未发现该问题,后案亦判决支持了张某国的诉讼请求。省法院通过交叉比对案件证据,发现上述转款凭证重复使用问题,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该两案。
典型意义:王某、张某国两案中,由于债务人吕某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也未对原告重复使用证据的情况提出异议。在债务人不能抗辩或举证情况下,法官很难在个案中发现当事人重复使用证据的情形。省法院在评查中通过对系列、关联案件的交叉比对,对转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逐笔核实,发现了隐藏在数十份转款凭证中的涉及数额高达830余万元的三份重复转款凭证并立即启动纠错程序,省法院将按再审查明的事实予以判决和惩处。在此提醒当事人不要侥幸重复使用转款凭证等证据,同时提醒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本人要积极出庭,对于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原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到庭,以便于核实每一笔钱款往来,防止转款凭证等证据因代理人不知情而被重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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