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覃某东职业放贷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1-03-05 11:58:39
2017年9月29日,覃某东向原某丽出借本金188907元,约定年利率9.52%,违约收取日8‰违约金。原某丽向覃某东出具收条称收到188907元,其中银行转账或第三方代付收款148900元,现金收款40007元。覃某东提交的电子回单显示该日某案外人向原某丽转款148900元。庭审中覃某东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据、转款凭证等证据,并认可原某丽已经偿还本金80650.45元,利息9776.43元,本金剩余108256.55元未还。因原某丽未出庭应诉,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证据支持了覃某东的诉讼请求。除上述案件外,覃某东在郑州市金水区、管城区、二七区、新密市、登封市、新郑市、巩义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身份涉诉100余件,覃某东向外出借款项的行为符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特征,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覃某东即俗称的“职业放贷人”。覃某东系列案经相关法院审查后依法启动再审,在查清相关事实基础上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依法改判借款人按实际收到款项数额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典型意义:对于亲友熟人之间偶尔临时资金拆借,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正常人际交往中的互相帮衬救助,一般不认定为职业放贷。但是以本案覃某东为代表的职业放贷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息,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应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损失。职业放贷因隐藏在普通诉讼之中,以前因不易发现和举证故难以惩处,但现在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通过大数据系统、智能筛查和文书检索,易于发现职业放贷的相关证据,所以提醒广大无经营贷款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要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放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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