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杨亚楠以中瑞矿业公司向其出具的2009年11月3日、9日两张借条复印件共计500万元,和一份欠条“今欠杨亚楠本金500万元(2009.11.3,300万元,2009.11.9,200万元)利息795万元,共计:1295万元。中瑞矿业公司(公章),王振耀,2015.4.10”为据,以中瑞矿业公司、神火正德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偿还本息。2011年4月,许昌神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瑞矿业公司合资成立神火正德公司。一审法院判决:中瑞矿业公司偿还杨亚楠本金500万元、利息680万元及起诉后的利息;神火正德公司在接收中瑞矿业公司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
再审认为,杨亚楠在一、二审中为印证借款来源举出张丹丹2009年11月3日、郭士鹏2009年11月9日的取款凭证,主张系借该二人款项后转借给中瑞矿业公司。根据禹州市公安局对杨亚楠等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的调查,杨亚楠认可其与中瑞矿业公司之间并无借贷关系,其借款后再转借的主张亦为虚假,张丹丹、郭士鹏在公安机关供述在一审法院向其调查本案款项时作了虚假陈述。因此,可认定杨亚楠在本案中提供虚假证据且其本人与中瑞矿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杨亚楠虽主张实际出借人杜创业与中瑞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同意作为名义出借人由中瑞矿业公司向其出具案涉借条和欠条,但除杜创业与中瑞矿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振耀认可外,无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杨亚楠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亚楠进行司法制裁,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案件是不诚信诉讼的高发领域,在仅有出借人与借款人认可、其他证据又不能够形成证据链予以印证,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慎重裁判。
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和当事人自认,认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根据案件真实情况进行裁判,并对不诚信诉讼参与人进行司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