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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涛与李华杰及王宁民间借贷纠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再299号民事判决〕

发布时间:2021-02-19 17:12:27


案情摘要

    王宁与李华杰、张成宇合伙承包工程,三人曾共同向王宁母亲陈凤美借款30万元,合伙期间所得工程款44.5万元在李华杰的银行账户。因王宁需要用钱,2015年2月经李华杰同意,王宁将该44.5万元转入其本人银行账户并使用。后王宁的母亲陈凤美起诉张成宇等人请求还款,张成宇辩称上述李华杰转给王宁的44.5万元即是偿还陈凤美的借款。王宁为了让张成宇偿还其母亲陈凤美借款,即向李广涛借款45万元并转给李华杰,谎称工程款已返还给李华杰,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向李华杰转账44.5万元的凭证,一审法院基于该事实,判令张成宇等人共同偿还陈凤美借款30万元及利息。而李广涛为此向其合伙人王国卿借款45万元,由王国卿直接将出借款项支付至王宁的银行账户。次日,该44.5万元及王国卿一并出借的5000元通过王宁、李广涛的账户回到王国卿的出借账户。

    之后,张成宇向李华杰追讨上述44.5万元,李华杰依据去向李广涛的转账凭证起诉李广涛及王宁,要求二人偿还44.5万元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广涛偿还李华杰借款40万元。二审、再审法院均支持了一审判决。李广涛、王宁不服申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

    再审中,王宁自认其一审作了虚假陈述:一、二审诉讼中李广涛均未出庭应诉,系由其聘请律师作为其本人和李广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庭审中,其代理人所称李华杰曾通过王宁向李广涛借钱,李华杰未按时偿还,王宁从其朋友王国卿处借款40万元转给李华杰,2016年1月,李华杰向李广涛转账40万元是为了偿还借款等辩称理由,均是其编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清事实后,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驳回李华杰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宁进行司法制裁,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的典型不诚信诉讼案件,王宁为了谋取另案利益,串通他人制造了银行转账的流水记录,另案依据该记录为王宁方获得了其主张的利益。但他人又依据该银行流水记录主张王宁方欠其借款,由于王宁在一审中进行了虚假陈述,导致二审时其做了与前审相反的陈述,二审法院根据“禁反言原则”依然认定其败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认其原审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编造事实,导致原审对案涉款项的性质作出错误认定,造成认定事实错误的,应贯彻“穿透性审判思维”查清案件事实据实判决,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对作故意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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