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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01-19 13:39:13


    一审合议庭成员:吕家祥郭红伟崔航微

    二审合议庭成员:荆  伟  杨  巍  王江华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  杨  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服务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大气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是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一环,黄河流域大气环境污染严重,人民法院肩负着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重要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污染大气环境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新力公司虽然是公共服务企业,为郑州市提供集中采暖供热,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其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了大气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危害,即使是因为社会公益导致环境污染,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本案诉讼,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定了超标排污染物的当量,以及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和虚拟治理成本,人民法院不仅判决新力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根据评估报告判决新力公司承担环境治理费用1528146.54元。这是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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