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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19 13:41:00


    一审合议庭成员:徐  哲  刘  兵  刘  伟

    二审合议庭成员:杨  巍  田伍龙  王江华

    案例编写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志强  焦奎阳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后,如何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案的审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积累了经验。为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本案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实行七人合议制,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两位资深法官以及中原油田技术检测中心主任、某纸业公司负责污水处理的工程师等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其中2名人民陪审员是从濮阳市环资审判咨询专家库随机抽选,以克服环资案件鉴定难、鉴定贵、周期长的障碍,破解专业事实查明的技术藩篱,保障环资审判的专业性。本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和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

    本案审判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第一,本案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一次有益尝试,体现了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第二,本案是河南省第一例由市地级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破解“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困境提供了司法样本,也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应。第三,本案创新运用了由被告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折抵赔偿费用的裁判方式,即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修复为主的审判理念,也体现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职能。第四,本案部分判项由涉事企业所在地的行政机关共同监督执行,有效推进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横向协作和黄河生态环境流域整体保护。第五,濮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杨青玖出庭参加诉讼,体现了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第六,本案对同类化工行业规范危险副产品无害化处置具有典型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也对潜在违法者予以震慑和警示,实现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刑事、民事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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