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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宏伟食品有限公司诉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1-01-19 13:46:12


    一审合议庭成员:张  强  闫琳琳  吕小明

    二审合议庭成员:卫向娟  张  杰  李培军

    案例编写人:博爱县人民法院  闫琳琳 王修金

    典型意义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在制止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不良社会现象上作出了积极而有意义的探索和实践。

    法律意义

    为了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成都民事责任。”该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今年《民法典》开始实施,但《民法典》制止上述不良行为仅限于民事范围,并且相关保护机制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比如对英雄烈士任务提供特别保护时,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限定在去世且无近亲属的英雄烈士等的范围内;如果英雄烈士尚有近亲属在世,则其近亲属可依法提起诉讼;且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必须已经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最后通过公益诉讼制度,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社会意义

    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是人们行为的榜样。雷锋精神,是以雷锋的名字命名的、以雷锋的精神为基本内涵的、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革命精神,其实质和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雷锋作为英雄烈士及其精神,是被全民族认同,并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雷锋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以其名字命名的雷锋精神,雷锋精神是指以雷锋的无私奉献精神为基本内涵,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革命精神。在广告语中以明示“做一个永不生锈的螺丝钉 纪念雷锋”,这是将英雄烈士的姓名变相用于商业广告的行为,是利用雷锋精神做商业广告,宣传其产品、谋取商业利润,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经对雷锋及雷锋精神造成了损害。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对于维护民族精神、弘扬社会公共道德、有效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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