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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布时间:2021-01-19 13:50:07


    案例编写人:原阳县人民法院  赵志远

    典型意义

    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案,通过庭前重组的方式成功化解,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达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降低了诉讼成本。本案中,通过“预重整”程序完成了庭外重组的全部“使命”,黄河化工无需再行进入冗长复杂的“庭内重整”,极大地降低了破产成本,维护了企业的商誉和社会的稳定。

    提高了重整效率。法院在收到重整申请后、正式立案受理前,积极指导债务人引入具有一级管理人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由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方自主协商谈判,达成重组协议,及时化解了债务危机,实现了市场化重组,极大提高了重组效率,取得了债权回收率达到了100%的良好效果。

    为建立完善预重整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当前我国立法层面还没有建立“预重整”制度,实践当中,《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程序内运行周期长、成本高,企业重整成功率低。随着各地法院对“预重整”的不断探索,最高法院2019年《九民纪要》虽提出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工作,但对预重整中法院的角色定位、管理人的选任和职权、程序如何推进以及引进投资人等重要事项都没有具体规定。本案例为法院进一步实现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高债权回收率、挽救困境企业复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目标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样本,对推动“预重整”和“庭外重组”的融合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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