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查合议庭成员:王 静 周新峰 李智刚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王 静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为钢粉烧结设备及附属设备排放粉尘和废气不达标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在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绿色发展,促进当地环境生态环境改善方面均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提出打好污染防治攻艰战、蓝天保卫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常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深入污染防治攻艰战,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动清洁生产,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就是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涉及到排放不达标,环境污染等的合同类、侵权类案件中,按照环境保护优先的要求,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处理好保护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既保护环境,又通过协调、督促等方式,推动企业落实环保要求,帮助企业在环保方面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本案是一起再审审查案件,审查法院没有拘泥于程序性审查,经过线上询问,了解到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是以冶金机械制造为主,集设计、安装工程于一体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主要产品是烧结机,适用于对铁矿粉的烧结处理;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位于新疆吐鲁番市,是一家有100万吨热轧型材项目,530立方米高炉、45平方米烧结机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总投资约17.83亿元的大型冶金机械公司。因生产不符合环保排放要求,设备的购买方鄯善金汇选冶公司被要求限期整改,并在当地政府指导下拆除部分不符合新标准的产能设备,其中包含部分案涉设备,故未能支付货款。对于设备及附属设备排放粉尘和废气不达标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新疆方主张是因为所供的烧结机设备环保要求不达标,焦作方抗辩是新疆方自行采购的除尘设备没有发挥作用,但是设备已经拆除,原因已经无法查清,且原审判决在货款未付清前,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对案涉烧结机设备主机及附属设备仍然享有所有权,但因这些设备已经拆除,其接下来可能会提起不能返还设备的赔偿诉讼。本案无论是驳回再审申请,还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都无法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都无法从纠纷中尽快解脱出来。
经过与当事人双方的深入沟通,审查法院了解到疫情过后,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正在寻求全面恢复高炉和烧结生产,需要根据政府产业政策和环保排放标准,对烧结机型号进行扩容并对烧结配套的环保设备进行改造,因原烧结机系统是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设计的,目前其公司的产品规格型号在24㎡-360㎡,比较丰富,又可根据用户产量要求选择或定制,故仍旧是最合适的合作伙伴。审查法院研究后认为,本案双方有继续合作的基础,案件有调解解决的可能性,经过合议庭大量的协调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调解,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82万元,双方纠纷了结。在纠纷解决的基础上,双方继续开展合作,近期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已经邀请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派技术人员到新疆现场勘查,正在制订烧结机扩容改造方案。
本案两家企业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均是在当地及行业内有影响的大型实体企业,因环保政策变化陷入纠纷,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价值数千万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投入生产经营。疫情过后,企业复工复产的意愿强烈,再审审查法官智慧审判,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促成企业继续合作,一方提供设备技术改造,另一方扩大产能2亿多元。本案为司法服务“六稳”“六保”,促进企业绿色化改造转型,推动绿色发展树立了典范,对带动河南、新疆两地企业加强经济交往,以实际行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