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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商银行诉普乐泰科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19 13:59:27


    二审合议庭成员:刘铁良  黄爱玲  王  硕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黄爱玲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金融审判应当服务金融工作大局,及时发现、纠正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把金融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本案中,在普乐泰科技公司没有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下,鹤壁农商银行向其发放巨额贷款不符合监管要求。鹤壁农商银行为了达到表面合规的目的,主导安排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到交易当中,通过虚假的理财、信托等交易方式,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获得了高额贷款,违反了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的方针,给金融机构自身安全带来极大风险。在该交易安排中,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是由鹤壁农商银行向普乐泰科技公司发放贷款,真实的权利义务发生在鹤壁农商银行和普乐泰科技公司之间,其他金融机构仅系通道主体,对交易风险不承担相应责任,该交易安排系典型的借助理财、信托等通道业务规避资金真实投向的做法。通道业务掩盖了风险承担主体,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为了防范处置风险的过程中发生进一步的操作风险,监管部门在关于通道业务的相关政策中规定了截至2021年底的过渡期。对在过渡期内开展的通道业务,不宜以信贷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秉持穿透式审理理念,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回应监管部门关于通道业务的政策规定,正确评判合同效力,根据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予以揭示和警示,督促各金融机构回归本业,合规经营,降低经营风险。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办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一定要注意风险防范,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在发展和安全中找到平衡点。人民法院主动融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社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对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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