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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长安等5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发布时间:2021-01-19 13:37:56


    一审合议庭成员:张宝生  李  晋  张  恒

    二审合议庭成员:彭晓东李涛申春福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彭晓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张  琦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高度重视依法定罪和准确量刑的同时,注重将“打财断血”和依法保护合法财产相结合,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全部依法准确处置,对黑恶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审判和执行具有标杆意义。

   (1)法律意义

    一是坚持全面处置。涉黑案件往往涉案财产数量大、种类多,处置较为困难。实践中对于黑恶组织犯罪财产往往采取原则性处置方式,文书表达也多较为笼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本案扣押在案的财产涉及414套房产、11处园林马场、49辆机动车、8340余万的银行账户资金、股票、基金及瓷器、古玩、字画、办公用品等共892项。法院积极协调公诉机关移送涉案财产清单,庭审中专门用一天时间对涉案财产属性逐项举证质证,在判决主文后以41页清单的形式对所有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提出了详细、明确、清晰的处置意见,做到涉案财产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处置。

    二是坚持保护合法财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产往往以合法财产、非法财产相互交织的形式存在,在“打财断血”的同时依法保护合法财产所有权是妥善处置此类案件的难点。本案中,法院在查明涉案财产属性的基础上,准确区分组织财产、被告人个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优先保障被害人损失得到赔偿和补偿,共退赔被害人、被害单位损失共计1.3亿元。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准确划定被告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避免将配偶合法财产纳入没收范围。对于部分不涉及财产刑及退赔、追缴违法所得的被告人,其查扣财产也没有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返还被告人。

    三是坚持“打财全面、断血彻底”。为了实现摧毁黑恶组织经济基础的要求,法院将涉案财产的审查范围从公诉机关移送的扣押在案财产扩展至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财产线索,主动向柴长安的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防止了600万元的黑财流失。同时,利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以柴长安、柴志安为当事人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共排查出柴长安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近700万元,排查涉案未扣押车辆41辆,全部及时查封扣押到案。

    四是坚持审执结合。执行部门提前介入,提前梳理、熟悉涉案财产,妥善做好执行准备工作。案件在尚未进入执行环节之前,刑事审判庭与执行部门对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充分沟通、交流意见。依法做好续封、续扣措施,确保涉黑财产不脱保,不流失。执行人员与刑事法官加强沟通,参与涉案财产的清点、移交工作,熟悉涉案财产的类型、状况,为生效后执行工作的开展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对部分权属确定,没有争议的财产,提前开展评估工作,有效缩短判决生效后的财产处置周期。

   (2)政治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黑恶势力犯罪的根本目的是牟利,财力决定了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规模和实力,也一定程度上表征了其社会危害性。因此,铲除黑恶势力的根本途径是摧毁其经济基础。黑恶组织为了掩饰其财产的非法性,往往采取各种方式隐瞒、转移或“洗白”财产,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扩线深挖,确保显性浮财和隐性暗财的一网打尽。本案中,法院主动作为,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为依托,主动发现柴长安组织享有的近1300万元债权,有效防止了黑财流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更应当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宗旨和目标。保障人民权益不仅表现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也体现为正确行使审判权,防止因不当行使审判权而损害人民权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合法、非法交织的特征较为明显,保障人民权益就是要准确区分涉案财产属性,在罚没非法财产的同时,确保被害人利益得以实现,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合法财产得到保护。本案中,法院在查明涉案财产权属、来源、性质和用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处置,优先保障被害人权益,共退赔被害人、被害单位损失共计1.3亿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时返还被告人被扣押的合法财产,实现了“打财断血”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双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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