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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21-01-19 14:02:46


    再审合议庭成员:仝兴福  冯  童  焦  宏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冯  童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省法院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直接宣告无罪的首例案件。

    (1)吴春红改判无罪是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案件从案发、起诉、判决到最后改判吴春红无罪,前后历经15年。虽然时间较长,期间也出现法院反复发还的情况,两级法院虽然没有从一开始就宣告吴春红无罪,但判决结果始终在向着正确的方向推进。“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唯一选择。吴春红最终被我院宣告无罪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

   (2)吴春红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的难度极大。省法院再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卷宗材料、查看现场、走访证人、侦查人员,依法开庭审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证据裁判原则,认定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据此作出存疑无罪判决,为我院未来的刑事审判提供了准则和标杆。同时,本案在纠错过程中,吴春红的辩护人曾在网上发布帖子,并且与多家媒体密切接触,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再审过程中,在主要诉讼节点,我院都向最高法院、河南省委政法委报告,提前做好舆情应对工作,选择适当的时机宣判。宣判后,在河南高院官方网站和豫法阳光微信发布了答记者问。虽然该案在短时间内媒体关注度比较高,但舆情总体平稳。

    (3)刑事冤错案件带来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会对那些被错误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司法公信力乃至国家形象造成影响。吴春红冤错案的发生既有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粗糙、先入为主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审查把关不严、走过场的原因,还有一、二审法院受当时刑事政策和审判理念所限,没有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原因。该案带来的启示是要坚持从司法实践出发贯彻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完善刑事案件纠错机制,消除冤错案件发生的土壤。首先,要加强错案的源头预防。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既包括有罪证据也包括无罪、罪轻证据。不再制订“命案必破”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违反司法规律的不合理指标。其次,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审查把关职责;公、检、法三机关不能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还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最后,人民法院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发挥最后关口作用,保证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要切实转变审判理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到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吴春红无罪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实践,彰显了河南高院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态度及勇于纠错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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