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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发布时间:2021-01-15 10:50:52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胡某某在民权县某小区工地承建7#、8#、9#、10#楼二次结构工程。期间,发包方足额向胡某某发放工程款,但胡某某未支付工人工资,先后共拖欠袁某某等40余名工人工资472806.8元。在民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向胡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胡某某拒不支付并逃匿。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期支付工人工资472806.8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在足额收到工程款后,仍然拖欠40余名工人工资,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后,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主观恶性较大,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理。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仅用三天时间就审结了该案,通过该案的审理,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商丘中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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