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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申请执行调解协议案

发布时间:2021-01-15 10:50:13


   【基本案情】

    齐某等五人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4月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工程公司自愿在约定时间支付齐某等五人劳务工资18万余元。根据齐某等五人申请,新郑市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生效后,某建筑工程公司仍未履行,齐某等五人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始终不配合执行,故意拖延履行时间。执行干警在确认该公司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后,依法向某建筑工程公司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收到新郑法院发出的预处罚决定书后,变被动应付为积极履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内容,故意拖延履行偿付义务行为明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及时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建筑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收到新郑市法院发出的预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适时适用预处罚制度,化被执行人“被动”敷衍为“主动”履行,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郑州中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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