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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拿不到欠条原件的维权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01-15 10:48:42


   【基本案情】

    周某、梁某、高某原在刘某承包的某小区15号、16号楼干砌墙工作。2019年6月19日,经双方结算,刘某尚拖欠劳务款1.74万元,刘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周某、梁某、高某剩余工资1.74万元,工地交工后,10月15日结清。该保证书原件由刘某保管。后周某、梁某、高某催要拖欠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滑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纳入农民工欠薪维权快速通道。在被告刘某不配合、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周某、梁某、高某提供的刘某所出具的保证书复印件、记工明细、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刘某拖欠工资款1.74万元的事实,依法及时判决刘某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梁某、高某工资款1.7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了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突出的难题,即农民工没有包工头提供的直接证据或证据原件,加重了维权难度。周某、梁某、高某为刘某提供劳务,刘某拒不出具欠据,出具了保证书也不将原件交给农民工。为查清事实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其拒不配合,两次组织庭审刘某均未到庭。在保证书复印件的基础上,周某、梁某、高某又收集并提供了记工明细、录音、录像视频等其他证据,与保证书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至此,承办法官再次电话联系刘某时,其终于认可了诉争事实。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判决,极大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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