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1日,原告程某在被告高某工地上打工。高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程某工钱及代买小材料(洋钉、胶带、扎丝)共计7900元。后原告程某找被告高某催要欠款未果,通过网上立案诉至法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太康县法院立即将该案件纳入农民工欠薪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工程在太康县,原被告均在外地,往来法院参加诉讼活动多有不便。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联系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高效作出一审终审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程某劳务费及材料费共计79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工地在太康县,原被告均是外地人,原告网上立案后,案件立即进入农民工欠薪案件快速通道。法官多方电话联系,向被告释明本案依法进入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释明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后,快速审结。该案充分体现了依法及时高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办案理念和工作机制。(周口中院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