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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拖欠五十名农民工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21-01-15 10:42:16


   【基本案情】

    河南国安某公司承包了汝阳县某公租房工程后,与王某签订《经济承包管理协议》,约定将公租房工程委托王某全面承包管理,王某向河南国安某公司缴纳管理费。王某代表河南国安某公司与汝阳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汝阳某公司分包案涉工程劳务,汝阳某公司实际没有组织人员到案涉工程施工。后王某将工程交郭某施工,郭某又安排常某负责钢筋工班组、瓦工班组和木工班组施工,李某负责水电工班组施工。工资发放办法为各班组长计算劳务人员工资,郭某将工资交给常某,再交各班组长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付某等11原告从事水电安装,常某等14原告从事瓦工作业,高某等15原告从事木工作业,叶某等10原告从事钢筋工作业。工程完工后,经清算,欠付某等11原告工资92200元、常某等14原告工资311940元、高某等15原告工资275000元、叶某等10原告工资123390元。50名农民工以王某、河南国安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付某等11原告劳动报酬共计92200元、常某等14原告劳动报酬共计311940元、高某等15原告劳动报酬共计275000元、叶某等10原告劳动报酬共计123390元;河南国安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通过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分包事实的现象较为常见,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较为常见。本案案涉工程总承包企业河南某国安公司中标后,又将工程转包给王某施工,王某又将工程交由郭某施工,为掩盖非法转包的事实,由王某代表河南国安某公司与汝阳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汝阳某公司既未雇用农民工,也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实际施工的自然人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依法惩治违法用工和欠薪等违法行为,对于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企业用工、制止欠薪行为具有典型意义。(洛阳中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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