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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工程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21-01-15 10:41:43


   【基本案情】

    魏某借用济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资质与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建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济源某小区1号楼、5号楼工程劳务,邓某等人为魏某提供劳务。2019年1月魏某等人出具工资结算单,载明欠邓某等人工资款。邓某等人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判决被告魏某、济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邓某等人劳务费。

    【典型意义】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魏某作为实际承包人,给邓某等人出具结算单,应当向邓某等人支付劳务剩余工资。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在魏某某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下,负有先行清偿劳务人员劳务报酬的义务,其在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法追偿。济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允许个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有力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济源中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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