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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600余户业主委托经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13 20:53:20


   【基本案情】

    清丰县某管理公司在县产业聚集区投资建设64000平方米的城市广场,开发商铺900间。管理公司将商铺出售给业主,业主与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委托公司对外出租,公司提取10%的租金作为管理费,90%的租金按月交给业主。经过几年的经营,城市广场共吸纳600余户商户,逐步发展成为集建材、电汽、服装、娱乐、餐饮、幼教于一体的繁荣商业区,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获取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商业区的正常秩序,商户被迫停止经营,收入大幅下降,无力支付租金。管理公司根据疫情影响和国家助力复工复产的政策,向业主提出以延续租赁合同形式,免除900间商铺两个月租金200余万元,但业主不同意,要求管理公司支付全额租金。双方各执己见,形成纠纷。今年3月份,业主到清丰县综治中心信访,最多时每天80多人,其他业主通过微信群联络支持,给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调解过程与结果】

    清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访、诉、调”对接机制,将纠纷交由清丰县综治中心妥善化解。清丰县综治中心是清丰县委、县政府建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构,集信访、调解、诉讼于一体。该县信访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均在此常驻办公,对群众信访诉求进行诉前化解、诉调对接和速裁快审。

    综治中心将纠纷委派给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同步联系速裁法官,共同商讨调解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引》,速裁法官、人民调解员研究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遂提出管理公司承担一个月租金损失、业主承担一个月租金损失的调解意见。人民调解员以该调解意见为基础,连续作业主、公司的工作,最终促成560户业主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余41户业主不同意调解意见,于5月27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足额支付两个月租金。清丰县人民法院将该系列案件分流至速裁中心,三位速裁法官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做调解工作。期间,又有6户业主与管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其他不同意调解的35户业主,速裁中心指定一名法官进行示范诉讼,依据调解意见制作判决书,判决管理公司支付一个月租金。判决后,35户业主均服判息诉。至此,该起因疫情引发的600余户业主、900间商铺、200余万租金系列纠纷案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清丰县综治中心是当地党委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成功典范。该中心以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以矛盾有人管、纠纷一站办为抓手,集访、诉、调于一体,为老百姓提供一个说事讲理、解决问题的平台。而支撑这一平台的重要力量是诉调对接机制。对于基层社会发生的矛盾纠纷,中心坚持能调则调、能调快调,不能调或者调不成快速立案、快速审理,老百姓来到这里能够找到人、说着话、办成事,不用在党委、政府和法院之间来回跑,不仅提高了解纷效率,节省了当事人时间,而且有效防止了矛盾外溢上行,对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人民法院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中起着托底保障作用。在这条“访、诉、调”对接机制上,清丰县人民法院担负着托底和统一调处标准的作用。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不成的,清丰县人民法院要快速接收案件,立案导入诉讼程序,并且保持诉讼调解和判决结果标准与诉前调解标准一致。这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支撑,也是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清丰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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