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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魏某家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13 20:36:33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2日14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大客车行驶至新洛路温县段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魏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魏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2020年12月31日,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为赔偿事宜,形成纠纷。

   【调解过程与结果】

    2020年1月2日,温县交警部门将该起纠纷移交县“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进行调解。处理中心接收案件后,当天分派给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安排温县人民法院常驻法官进行业务指导。

    调解员通知双方到场后,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要求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并赔偿40万元。而张某某仅同意赔偿14万,理由是魏某系农民,已77岁,按法律规定,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不超过15万,且自己的车辆入有保险,保险公司会赔偿受害人损失。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虽多方劝说,但收效甚微,遂邀请常驻法官协助调解。法官先向受害人家属逐条讲解交通肇事罪相关法律规定,让其明白张某某的行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后向张某某讲解2019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告知其文件施行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时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标准,一律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同时,调解员联系驻处理中心的保险公司联络员,请其提前介入审核受害人花费等保险事项,初步判断理赔数额,确保在张某某先行赔偿后按时得到保险理赔。经过法官释法,张某某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认为对方要求赔偿数额过高。1月3日,调解员又邀请双方所在村支部书记到场帮助调解。经了解,受害人一家生活十分困难,而张某某的客车在事故发生后被交警部门查扣,无法营运,又出现营运损失。根据受害人家属所受损失、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经多方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19.5万元并当场履行,该起纠纷在2天内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通过“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成功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是人民法院与公安、司法、保险等机构建立的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专业化解纷机构,有的在交警部门设立,有的在人民法院设立,有的单独设立。其特点是统一赔偿标准、贯彻调解理念、就近就地快速化解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免费解纷服务。同时,全省建成统一的“道交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线上运行,并与人民法院办案系统对接,调解成功的可以线上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快速立案,形成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立案审判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自主申请调解,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派调解。2019年以来,温县“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648件,调解成功402件,调解成功率达6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温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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