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周口某汽运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与付某某于2008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西楼租赁给付某某,租期10年,每年租金7万元。合同到期后,周口某汽运公司与案外人楚某某就上述房屋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每年租金15万元。但付某某仍占有涉案房屋,周口某汽运公司遂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付某某返还房屋并赔偿周口某汽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租金共计287500元。付某某提供淮阳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18日发布的《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经营促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规定:“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费用均按一季度免收,二季度减半的标准进行征收……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付某某辩称应按该文件规定依法减免扣除部分租金损失。
二、裁判结果
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付某某欠付租金并占据租赁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且付某某违约行为还导致周口某汽运公司不能履行与楚某某已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付某某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损失数额应以周口某汽运公司实际损失计算,欠缴租金22个月零25天,共计租金285275元。因周口某汽运公司系国有企业经营单位,应按政府的规定对承租人承担的租金按疫情期间租金调减的政策规定减免或扣除,付某某的抗辩应予酌情支持。
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交还给周口某汽运公司。二、付某某赔偿周口某汽运公司租金损失229025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疫情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纠纷案件。疫情期间当地政府出台的租金减免标准指导性文件,最能反映疫情期间当地的管控措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彰显了帮助中小微服务业减轻租金压力、纾困解难的扶持政策,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重要的裁判依据,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增强司法公信力。一审法院根据当地县政府关于减免房租的文件确定赔偿数额,标准透明,双方当事人信服,裁判结果作出后双方服判息诉,社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