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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置业公司与朱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16 14:47:59


    一、基本案情

    朱某某与河南某置业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朱某某承租河南某置业公司房屋开设KTV,租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后朱某某与常某等人达成KTV股份转让协议,将KTV转让给常某等人经营。因为朱某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的租金,且尚欠上一年度租金113417元,河南某置业公司起诉朱某某、常某等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朱某某以房屋已经转租、其不是受益人为由抗辩,且认为疫情期间的相关租赁费用也不应计算、收取。

    二、裁判结果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河南某置业公司解除合同及支付起诉日之前租金等诉讼请求,对于起诉日后的租金请求未予支持。河南某置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河南某置业公司主张起诉日以后至实际房屋返还之日期间的租金,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未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应依法改判朱某某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欠付租金至实际返还房屋时间为止;但因起诉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这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考虑影响本案合同履行的疫情因素,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终止期间且KTV娱乐经营被禁止或者限制开门经营的时间段内,租金按照约定租金标准的一半计算、支付。遂判决:一、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二、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商铺,并保持现状;三、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583473元及滞纳金71226元,并支付2019年10月10日至实际房屋返还之日期间的租金(租金标准按照每月78343元计算,但是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终止期间而且KTV娱乐经营被禁止或者限制开门经营的时间段内,租金按照每月39171元计算)。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疫情娱乐服务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娱乐服务业是受新冠疫情影响最严重的行业之一。二审法院办理该案时,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引》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数额,合理分担疫情风险,衡平当事人利益,准确适用法律,体现出司法温情和人文关怀,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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