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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某商贸公司与某房管局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16 14:46:57


    一、基本案情

    某房管局办事处与商丘市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租赁协议,约定当年租金400万元。2018年10月31日至 2019年9月30日期间,商丘市某商贸公司仅支付租金155万元。某房管局办事处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协议;商丘市某商贸公司立即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245万元及违约金;2019年9月30日以后租金按约定年租金400万元计算至解除协议判决生效之日止。商丘市某商贸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某房管局办事处赔偿经济损失31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协议;商丘市某商贸公司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2019年9月30日前欠付租金245万元; 2019年9月30日以后租金按约定年租金400万元计算至解除协议判决生效之日止;驳回某房管局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商丘市某商贸公司的反诉请求。

    商丘市某商贸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其支付2019年9月30日之前租金200万元;支持其反诉请求。商丘市某商贸公司在超过上诉期后提出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相应租金的请求。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商丘市某商贸公司欠付2019年9月30日前租金数额并无不当。一审判决2019年9月30日以后租金按约定年租金400万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商丘市某商贸公司对此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但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本案解除协议判决生效期间内,综合考虑河南省疫情防控响应级别变更时间以及《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12条规定,酌情扣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两个月租金。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商丘市某商贸公司支付2019年9月30日前欠付某房管局办事处租金245万元;2019年9月30日以后租金按约定年租金400万元计算至解除协议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个月租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对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中小微企业的保护。一审至二审上诉前,尚未发生疫情。承租人提出酌情扣减租金已经超过上诉期,二审拒绝机械裁判,考虑到新发生的疫情因素,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参照《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酌情扣减商丘市某商贸公司两个月租金,充分发挥了司法能动性。该案的圆满解决,为如何兼顾出租方、承租方利益,防止以程序瑕疵简单判决导致利益失衡起到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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