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三门峡某置业公司于2015年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李某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三门峡某置业公司2016年12月底前向李某某交付房屋,若不能按期交房,从约定交房日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认购书签订后,李某某支付137743元。三门峡某置业公司因资金链出现问题加之疫情,一直未能履行交房义务。李某某遂于2020年3月4日诉至法院,请求三门峡某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考虑到逾期交房涉及百余户,且双方矛盾尖锐,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湖滨区人民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减免疫情期间7个月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由日万分之三变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李某某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交付剩余房款,违约金用于抵扣剩余房款,三门峡某置业公司6个月之内履行交房义务。其余双方互不追究。
三、典型意义
逾期交房、逾期登记案件虽然单个诉讼标的小,但往往涉及同一小区众多不特定购房者,极易造成形成群体性、关联性诉讼,开发商一旦败诉,极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本案采用灵活的调解方法,在保障购房者得房的前提下,购房人主动放弃部分违约金,剩余违约金抵扣部分房款,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资金安全,兼顾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双重利益。为后续关联纠纷发挥了示范性裁判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