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园林公司与西华县某投资公司于2017年12月签订《合作项目框架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某园林公司以诚信金名义支付西华县某投资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项目的前期拆迁征地费用和相关手续办理费用,诚信金使用期限为六个月。若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项目未列入河南省PPP库和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库,西华县某投资公司返还某园林公司诚信金及利息。若西华县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定返还诚信金和利息,每日按出资额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园林公司依约将3000万元诚信金支付至西华县某投资公司账户。因西华县某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将项目列入财政部PPP项目,引起纠纷。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西华县某投资公司返还诚信金3000万元及利息91.9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97万元。
二、裁判结果
西华县某投资公司系西华县的招商引资平台,主要负责西华县的招商引资以及项目融资工作。诉讼中,某园林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西华县某投资公司银行账户及资金,对西华县招商引资工作带来较大影响。考虑到上述因素,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开庭审理,积极组织调解。在疫情期间与双方当事人反复电话沟通,最终促使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某园林公司同时申请解除对西华县某投资公司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圆满化解了本案纠纷,西华县某投资公司的账户得以及时解封。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民营资本进入PPP项目产生的纠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采取电话沟通的方式,最终促成调解结案,使财产保全措施得以解除,既化解了经济纠纷,又盘活了现有资金,恢复了平台的融资功能,有力地推进了十几个现有项目的顺利复工复产。该案的圆满调解,既坚持依法保护民营资本合法权利,树立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信心,又兼顾疫情期间地方项目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