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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某与周某某、三门峡某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16 14:41:41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水某与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周某某经营三门峡某酒店有限公司,租期15年。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约履行合同,至2019年下半年租金开始停付。周某某预期2020年春节是餐饮高峰期能够实现盈利并缴清租金,遂购进大量食材。但因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大量预约合同退订,不仅没有任何收入,反而因大量食材损耗造成损失加重。水某遂将周某某及三门峡某酒店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租金及利息,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搬离前的占用租金。

    二、裁判结果

    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新的《租赁合同》,约定剩余租赁期限不变,租金由逐年递增改为固定数额交付并有所调减,租期内不因市场行情而变动,周某某自愿每年给水某1万元消费卡并承诺每年有15次免费房屋使用权。前半年租金1月1日前付清,后半年6月1日前付清,水某同意免除2020年上半年2个月租金,剩余4个月租金和2019年欠付房租于202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20年下半年租金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合同》重新签订后,水某于2020年3月13日向法院撤诉,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冻结周某某的银行账户。

    三、典型意义

    服务类小微企业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重的群体之一;房屋租赁合同又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最广的诉讼类型之一。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采取云调解方式,不因疫情简单延扣审限造成诉讼拖延。二是调解方案兼顾了双方利益。由于本案系长约合同且剩余履行期限较长、承租方欠交租金期限较短、违约情节轻微且有继续履约诚意,承办法官在对疫情影响作出阶段性预判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租赁期限、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调整租金缴纳时间、适当调低年租金数额、以年度分期消费抵债等多种切实可行的方式,打好调解“组合拳”,促使各方最终接受该方案,以撤诉方式实现了案结事了。不仅维护了长约合同的稳定性,也对兼顾出租、承租方利益,防止因简单判决违约和合同解除导致利益失衡甚至企业倒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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