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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张某某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0-12-08 18:52:56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5日,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张某某作出〔2018〕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圈占大定路陈湾村南段西侧土地9631.42平方米(折合14.45亩),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631.42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7356.60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274.82平方米一般耕地每平方米处15元罚款,共计254820.30元。张某某应当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孟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9年1月29日,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张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12日向张某某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张某某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1日,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张某某履行〔2018〕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裁判结果及理由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18〕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强制执行〔2018〕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生效后,孟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孟州市城市管理局、孟州市公安局、孟州市大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土地恢复平整。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该处罚决定合法后裁定准予执行处罚决定,按照裁执分离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打通了行政处罚的“最后一公里”,使对乱占耕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得以落实,为自然资源部门查处乱占耕地违法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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