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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作社诉灵宝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0-12-08 18:52:06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卫片执法巡查中发现原告某合作社存在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养牛场的情形。经套合《豫灵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灵宝市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原告占用的5044平米土地属于基本农田。被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2019〕8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5044平米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5044平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计15132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及理由

    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程序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承包的农用地上进行养殖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5044平米的土地为基本农田,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畜禽养殖业易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在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场属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故原告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牛场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原告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划定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根本保障。长期以来,我国通过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本案原告在基本农田上从事畜牧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调查的事实责令某合作社退还土地,清除地上附属物,恢复耕地原状,体现了对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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