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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清丰县人民政府、清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占地行为违法及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0-12-08 18:50:20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为清丰县城关镇李家庄村村民。2017年2月18日,清丰县城关镇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清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租地协议,将91.5亩土地用于建设易园公园。其中包含原告李某某承包的1.55亩土地。2017年3月,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被清除。2018年1月,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占用其承包地的行为,并责令被告恢复土地原状。

    裁判结果及理由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确认其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但因案涉土地被占用后用于易园公园建设,且易园公园已经建成,且恢复土地原状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已不具有恢复原状的现实可能性,故对原告提出的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确认被告城关镇政府占用原告案涉土地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乡(镇)村公共设置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经依法批准。本案中,被告城关镇政府以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园,占用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确认被告城关镇政府占用土地行为违法,对强化促进行政机关清楚认识、依法行政,增强人民群众对依法保护耕地重要性的认识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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