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日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8〕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4年至2017年,原告某公司在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2万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52万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原告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0071.99平方米土地,作出行政处罚:1.限原告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内16495.88平方米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15208.91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罚款304178.2元;其他土地4863.08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罚款计48630.8元;罚款共计352809元。2018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月23日复议机关作出〔2018〕74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及理由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至2018年7月被告立案查处时,原告仍未依法补办相关土地使用及规划手续,被告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发展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案涉土地并没有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土地性质仍是集体土地。原告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案涉土地进行建设,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人民法院以此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实践中,一些企业急于推进项目建设,在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补办用地手续的,最终将面临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