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原告王某某未经批准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南占用470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认为原告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违法,于2018年7月17日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原告未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建设,而是继续施工,期间被告执法人员多次制止。2018年8月1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原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土地所有者。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及理由
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不符合分户新建住宅的条件,其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470平方米土地建房,存在违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本案中,原告占用的土地为耕地,耕地不能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确实需要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同时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案例,将法律相关规定以真实事例的形式展示出来,让广大农村村民对法律规定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