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逐渐步入老龄化,特别是“空巢老人”不断增多,使得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自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因“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老年人据此维权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近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判决女儿“常回家看看”的赡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女儿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父亲一次。
现年87岁的杨大爷育有3个子女,其中现年56岁的杨某系其长女。近年来,老人年事已高,身患残疾。2017年10月,经人调解,杨某及其女婿樊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好好对待杨大爷,经常照顾、看望父亲,但未履行保证书内容。
杨大爷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将女儿杨某抚养成人,然而女儿却未尽到做女儿的责任,一直未履行保证书内容,遂将女儿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与自己签订的保证书,保证在生活中看望并照顾自己。
卢氏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对原告杨大爷要求被告杨某定期看望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杨某经常在外地,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每两月最少看望原告一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子女应全面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最主要是依靠家庭,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法院在相关赡养纠纷案中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子女也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司法观察■
“常回家看看”判决容易执行难
法院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父母的判决,现在已经不是一件稀罕的事情。但法院的判决文书并不代表案件的实际终结,现实中,这类判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似乎难有完满的结局。
“养老的事情走到法院,基本上双方矛盾就激化了,子女也会觉得和老人没有亲情了。”对于赡养纠纷,一些法律人士表示,作为裁判者所做的判决只能约束行为的最低限,但无法约束道德层面的问题。依据法律作出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判决并不难,但要想将探望的判决真正执行下去,是很难实现的。而且在判决时,法院会考虑父母和子女的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探望的次数和频率。但对于探望的质量,却无法精确量化。
“案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让法官强制带着儿女去看老人,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而即使当事人愿意配合,但如果遇到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子女与老人不在同一省市生活,也会导致探望的困难。虽然现在通话、视频等网络服务十分发达,但毕竟无法替代亲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而且,一些老年人对于这种通过视频、网络进行探望的方式也并不认可。因此子女是否能真正做到“常回家看看”,不是法院的一纸判决就能解决问题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子女个人品格、和老人之间的关系、感情程度等多种因素。
如何让“常回家看看”更顺乎法律合乎人情?这依旧是我们全社会都应关注和思考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