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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宣判一起41人涉黑案

  发布时间:2020-10-09 15:23:53


    本报讯  9月27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合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某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组织卖淫罪、串通投标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146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2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被告人李某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7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7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合、李某纠集、笼络被告人李某强、张某银、张某瑞等人,为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创业家园别墅、李某办公室等场所为据点,逐渐形成了以李某合、李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强、张某银、张某瑞、张某军、李某庆为骨干成员,以李某飞、张某、冯某刚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安阳市文峰区前定龙社区、大定龙村及周边地区,多次进行强行承揽建筑土方工程,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寻求非法帮助和保护,采取拉拢、串通、吃请贿选等方式操纵、控制基层换届选举,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通过上述手段树立权威,获取经济利益,期间伴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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