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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法院对段廷福等18人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09-29 18:03:51


    9月28日,郸城县法院依法对段廷福等18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进行了宣判。18名被告人分别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其中,被告人段廷福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段廷福自1997年以来,依仗其弟兄多,家族大,多次无故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形成暴力威慑。2003年8月,段廷福担任川汇区李埠口乡段庄村党支部书记,拉拢村委会成员宋月明、段来喜、段玉民等人,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把家族成员和亲信安插进村两委班子任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财产,操纵村民的生、老、病、死等方面的民生利益,任意占有计划生育款、违规收受建房改造资金等,逐步形成以段廷福为组织、领导者,段得旗、段廷春为骨干成员,段廷宽、段卫亚为积极参加者,宋月明、段来喜、段玉民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段廷福的领导下,通过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实施一系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活动,肆意伤害他人,残害群众。

    郸城县法院依法审理后查明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16起,敲诈勒索8起,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强迫交易3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起。共造成17名群众受伤害,其中1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性、认罪悔罪的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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