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书写不规范>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
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红伟,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宝,洛阳中院执行局长胡博文,市委宣传部副县级干部赵鲜赤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赵鲜赤主持。
发布会上,李红伟介绍了洛阳法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情况。刘宝宣读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承诺》。胡博文发布10起洛阳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主动对标“省内领先、全国一流”目标要求,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要求,坚持在强化审判职能、创新服务举措上下功夫,积极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力服务保障了洛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注重规则引领,着力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
全市法院普遍成立由“一把手”担任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将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作为全局性工作主线和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的突破口,根据洛阳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关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为洛阳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的办法》等文件,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强化分析研判,及时出台《关于妥善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二十条措施》,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紧盯“执行合同”指标提升,建立优化诉讼服务、审判全流程动态监管、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等多项制度规范,努力缩短纠纷解决时间、节约解纷成本、确保司法质量。紧盯“办理破产”指标提升,不断优化破产启动程序、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推动执转破衔接,最大限度发挥制度功能优势,努力提高破产债权回收率。紧盯商事主体权益保护,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和法治保障,为中小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坚持提质增效,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是优化诉讼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高质量打造诉讼服务大厅和互联网诉讼服务中心两个服务载体,充分运用诉讼服务网、“洛阳微法院”和“12368”服务热线三个在线平台,推动立案、缴费、提交材料、庭审、联系法官等全部诉讼流程一网通办,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的诉讼服务。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均开辟商事纠纷绿色通道,实现立案、审理、执行一体衔接,全方位压缩诉讼用时。今年以来,共网上立案25184件,网上开庭3856次,电子送达22356件,平均送达用时不超过12小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依托全省首家市级层面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暨诉调对接中心,加强与建筑、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行业协会、主管机构的合作,不断深化诉调对接、诉非衔接,为涉诉企业提供更加多元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今年前八个月,全市诉调对接中心共受理委托调解、委派调解14294件、调解成功9549件,调解成功率66.8%,较好实现了将矛盾解决于诉前的良好效果。《人民法院报》予以专题报道。
二是加强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事纠纷高效率、低成本解决。严格审限管理,建立审限监测预警机制,从严限制延长和扣除审限,推动案件快速流转。建立商事案件“绿标签”制度,做到当天立案、当天流转,基层法院一审审理平均用时仅57天。全面推行诉前鉴定,在登记立案同时启动评估、鉴定事项,商事案件平均鉴定用时缩短至15个工作日。积极与司法局、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沟通协调,规范评估鉴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帮助企业降低诉讼成本。持续攻坚解决执行难,推动成立全市切实解决执行难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健全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网络财产查控、信用联合惩戒、规范案款管理机制,执行强制性、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执行结案率达到90.5%,执行平均用时同比缩短17天。
三是严格把控审判质量,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注重加强履职指引,修订完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清单》,妥善处理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做到用权有据、用权有责。发挥院庭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严格落实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做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推行专业法官会议、类案检索制度,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促进司法尺度统一。
强化破产审判,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加快破产案件办理进度。建立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台账,每周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督促法官快办快结。深化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快速审理机制,对无产可破案件、其他简单案件、普通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分别于3个月、6个月、10个月、18个月内结案。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37件,审判用时比省定时间大幅缩减。充分释放破产制度效益。统筹运用重整、清算制度功能,对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运用和解和重整方式进行救治,促进企业实现再生;对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省定僵尸企业全部按期出清。紧盯破产回收率等关键指标,积极推动建立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探索资产预重整、出售式重整等方式,破产案件债权清偿率达到49.56%,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建立企业破产援助基金池,首笔20万基金已经落地。在全省率先建立破产资金监管银行名册制度,确认洛阳农商银行等六家银行进入名册,全面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产权保护,全面保障各类商事主体合法权益
一是树牢谦抑审慎司法理念。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防范和纠错机制,严厉打击“套路贷”、非法放贷、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近三年共审结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涉黑恶案件23件267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坚持主动担当作为,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紧急修复信用,为打赢抗疫阻击战贡献司法力量。
二是助力创新驱动发展。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专业化、集约化优势,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今年以来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04件。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制裁力度,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依法提高赔偿标准,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与市知识产权局共建专业调解室,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83%。
三是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保护。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充分运用司法手段,积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全力保护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存,稳住经济发展基本盘。主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合同履行、医疗纠纷、产品质量、劳动争议等各类民商事案件,着力用好诉讼费缓减免等多种司法措施,助力民营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深化司法改革,持续激发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活力
深化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广泛设立速裁团队,综合运用要素式审判、类案文书模板、智能语音转换等方式从简从快办理案件,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成效明显。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改革,健全民事速裁快审机制,不断优化司法确认、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规则,积极推行二审独任制,构建以简易速裁为主、以普通合议为辅的审理程序体系,有效激发诉讼程序效能。全市法院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分别达到88.1%、30.7%,平均审理用时缩短至44.6天、26.1天,均不到法定审限的一半。深化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推行“速调+速裁+速执”工作模式,调解员、速裁法官、执行员共同开展辨法析理,实现诉调对接、裁执衔接、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按照资源集约化、管理扁平化原则,对内设部门进行职能整合,构建了高效化速裁团队、专业化审判部门、综合化保障机构相互支撑的工作格局。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行网上办公办案,持续优化电子诉讼规则,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全市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7.3万余份,直播庭审4300余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36万余条。2019年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洛阳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城市;今年9月,洛阳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加强法治宣传,合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以“法律六进”为主体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媒体及微博、微信、官网等平台,多角度报道典型案例和审判经验,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组织法官广泛走访企业、举办讲座、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企业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坚持面对面互动交流,先后召开建筑业座谈会、优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及时掌握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连续开展“媒体看执行”活动,邀请人民网、洛阳电视台等20余家媒体记者现场观摩、网络直播执行活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今年8月,市中院联合洛阳电视台录制五期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片,多维度向社会公众介绍相关工作,产生了广泛正面反响。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在加快建设副中心、致力打造增长极的时代征程中,全市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立场,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忠诚履职,精准施策,认真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功能,将法治正能量转化为市场的现实生产力。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贡献更大力量。
典型案例
案例一:积极开展诉前调解 妥善化解涉众矛盾纠纷——某农业科技公司、苗某等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洛阳中院)
关键词:服务“六稳”“六保”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7日,被告苗某、黄某、某农业科技公司与民生银行洛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约定授信模式为共同受信。同日,保证人许某与民生银行洛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自愿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4月16日,被告苗某、黄某、某农业科技公司向民生银行洛阳分行提交《借款支用申请书》,向民生银行洛阳分行申请借款24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贷款用途和贷款年利率等。次日,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向被告苗某、黄某、某农业科技公司指定账户转账240万元。借款到期后,三名被告均未偿还本金,并欠付利息,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偿还借款、利息及罚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及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人苗某、黄某、某农业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2159756.54元、利息17536.86元及逾期付款的罚息,并判决许某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被告苗某、黄某、某农业科技公司提出上诉。当时恰处疫情期间,二审经审理了解到本案借款人某农业科技公司系中小微企业,承担实施的蜗牛产业扶贫示范项目是我市重点产业项目,一旦法院判决该企业立即偿还借款,企业将无法正常经营,继而影响到几百名农户的收入和正常生活。因此虽然本案借款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没有贸然下判,而是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经过庭外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分期偿还借款的调解意见。
典型意义
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人民法院立足服务发展大局,在开辟绿色通道的同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坚决避免就案办案,争取最大化兼顾各方利益。
本案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调解,实现了共赢的效果。该案的调解对司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保障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一是帮助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今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部分小微企业生存雪上加霜,如果法院一判了之,这些企业很有可能资不抵债走向破产,本案的顺利调解保障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帮助小微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稳定发展。二是保护了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金融“活水”,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和盈利能力,其实也就是最大化地保护银行的债权利益,不仅彰显了银行的社会担当,还能化解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三是助力脱贫攻坚。本案借款人某农业科技公司采用的是“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且其中涉及贫困户400多户,一旦法院判决该企业立即偿还借款,最终受影响的还是农户的收入。因此,让企业活下去,才能更好的支持产业带动更多的贫困户增收脱贫致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案例二:跨域立案实现“家门口诉讼”新模式——山东某机械制造公司诉洛阳某新能源车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偃师市法院)
关键词:跨域立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山东烟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河南洛阳某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司注册地为河南省偃师市。2020年8月21日,原告以其拖欠货款为由向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洛阳某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05802.16元。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认为被告公司注册地为河南省偃师市,该案应由偃师法院管辖,遂于当日下午3时44分指导原告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偃师法院在10分钟内响应,认为该案件符合受理条件,于当日15时53分审核通过,并通过网络系统向原告山东烟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反馈了立案情况。
典型意义
跨域立案服务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最高人民法院力推的又一重大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重要指示要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诉讼服务的重大举措。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到就近中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一审起诉申请材料,由该法院作为协作法院,代为核对、接收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送跨域立案服务申请。管辖法院收到后,及时响应,并向协作法院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反馈,由协作法院当场送达或告知当事人,构建起“家门口起诉”的新模式。
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国的执行合同指标包含时间、成本和司法程序质量三项内容,时间越短、成本越低、程序越简单,评价越优。时间指标作为第一项指标,起到的是领跑作用,尤为关键,立案时间越快越好。本案中原告公司在山东被告公司在河南,在公司注册地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网络提交立案申请,受理法院在10分钟内及时响应,完成网上审核,受理案件。通过法院与法院之间的对接,数据的隔空传输,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奔波劳累,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这无疑是对“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生动实践,更是实现从案件“立不立”向立案服务“好不好”的跨越,同时也进一步优化了洛阳营商环境。
案例三:高效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洛阳某铸造公司诉某建筑机构买卖合同纠纷案(涧西区法院)
关键词:诉前调解
基本案情
原告洛阳市某铸造公司诉称其长期向被告某建筑公司供应铸钢砂等材料,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付货款人民币1986560元,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涧西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服务中心于当日通过电话耐心地向原告铸造公司讲解了在线诉前委派调解和司法确认程序,告知司法确认具有“更温和的选择、更短的时间期限、更低的经济成本、更有保障的执行”等优势,后原告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涧西区法院进行诉前委派调解,涧西区法院当日将案件线上委派给纠纷所在地的谷水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处。经过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讲法说理,双方当日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同日通过涧西法院专门设立的“司法确认绿色通道”,通过线上申请司法确认。法官当日对当事人的申请、证据材料及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当场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并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典型意义
坚持“保稳促调”方针柔性化解涉企纠纷,尽可能多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柔性手段解决涉企纠纷,为涉诉企业开辟“疫情防控绿色通道”“司法确认绿色通道”,运用多元解纷和速裁优势,畅行“繁简分流、分调裁审”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努力将矛盾化解于基层的有力举措。在本案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司法确认的优势,引导双方当事人主动选择司法确认,从原告申请网上立案到涧西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用时一天,让原告拿到了具有可执行性的有效裁判文书,权利得以保障,被告某建筑公司也得到资金周转的机会,双方都能够踏踏实实地投入到复工复产的大潮中。
案例四:积极进行破产清算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力——洛阳市黄金工业公司破产清算案(洛阳中院)
关键词:破产清算
基本案情
洛阳市黄金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1996年6月25日成立,最早成立时,和洛阳市黄金局政企不分,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后政企分开,留在黄金公司的人员为事业身份,2011年黄金公司又进行了转企改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改彻底,造成诸多遗留问题。企业已多年无经营事项,职工工资及退休职工补贴主要靠股权分红和部分出租房收入维系,连年工资得不到保障,资产缺乏流动性,资源无法盘活,成为“僵尸企业”,洛阳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将黄金公司列为破产关闭企业。
2017年8月8日洛阳中院立案受理了洛阳市黄金工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展开工作。黄金公司对外债权人数量仅有5家,资产除了无证的临时门面房外,主要为持有金源公司4%股权,持有金鼎公司32%的股权,两对外投资股权的变现在案件中是主要事项,金源公司持有多处采矿权证,价值较高,管理人聘请专业的评估单位对金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后,测算出黄金公司所持股份的价值,通过公开拍卖程序以1293万元卖出,实现了全部债权的100%清偿。金鼎公司的股权因该公司无人配合审计评估工作而暂缓。此外,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本次破产中,职工矛盾集中爆发,在职职工问题诉求极多,退休人员更是就自身待遇问题不停信访。法院要求管理人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最大化,管理人专门制定了《在职职工安置方案》,对债务人提供的在职职工的各项劳动债权,依法进行公示,两次召开专门会议,审议表决《在职职工安置方案》,两次会议期间,又专门跟部分有意见的职工进行沟通解释,经过艰辛努力,最后全票通过。对退休人员,管理人联系了洛阳市某服务有限公司,在社保部门全部接管社会化发放前,由该公司负责接管退休人员及剩余破产财产。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考核“办理破产”指标中债权清偿率是评估破产案件办理效果的核心指标之一,黄金公司虽然有大额的资产,但资产缺乏流动性,其自身无法经营,死守困局不利于资源的有效盘活利用。本案破产管理人通过创新资产处置模式,最终实现了100%的清偿率,实现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的新突破。同时,该案实现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职工安置率达100%,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刺激了相当的经济活力,是我市办理破产的样本案件。
案例五:发挥破产重整功能助力企业恢复生机——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洛阳中院)
关键词: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后续建设资金投入跟不上、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被迫于2014年春节前停工烂尾,停工之前已预售房屋50余套。公司拖欠债务超过1个亿,债权范围涉及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工程款、业主购房款、职工工资、税款等。项目停工后,业主因入住无望不愿偿还银行按揭款而面临诉讼、施工单位因拖欠供货商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而被四处追债……各方债权人经常到当地政府信访,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压力。
本案系洛阳中院受理的首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经过多重考量确定了破产重整、引进战略投资人这一思路。受理案件之初合议庭成员就会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人团队召开了与债权人及业主的见面沟通会,宣讲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听取广大债权人及业主的意见和建议。重整计划批准通过后,管理人在经过股权拍卖程序流拍后,与托底的意向投资人达成了协议。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重整项目历经三年时间终于得到盘活,实现了政府、购房者、金融机构、普通债权人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优化完善破产重整机制,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的典型案例。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洛阳中院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指导和监督并大力支持管理人的工作。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往往存在大量已付全部或部分房款的购房户、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抵押权人等各类债权人,还有以房抵债、一房多卖等各类复杂情况,如何厘清各类债权的性质和清偿顺位,如何依法妥善平衡处理各相关方利益,如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对于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水平都是一次严峻的考验。本案作为洛阳市首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的成功办理,使得政府、购房者、金融机构、普通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实现了各自利益,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意义。50余位购房户的房屋或者购房款终于有了着落,职工及税款债权得到全额清偿,金融机构债权采取以房抵债方式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也得到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公司项目的重整成功,解决了社会和企业长期遗留问题,起到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六:积极开展诉前调解 妥善化解涉众矛盾纠纷——220户村民诉秦某等五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偃师市法院)
关键词:服务“六稳”“六保”
基本案情
偃师市大口镇马村220余户村民分别与秦某等5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500亩土地承包给上述5人用于核桃种植。因受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无以为继。秦某等承包人无力再支付租金,遂提出以核桃树抵扣租金,但村民不同意且坚持要求如数支付租金,并由承包人铲除核桃树,恢复土地原状,双方一时陷入僵局。
偃师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这起由疫情引发的涉民生群体性纠纷,迅即启动了矛盾化解联调机制,要求由偃师法院诉调中心牵头调解,相关村民组长作为群众代表参加调解,偃师市司法局指派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调解,镇党委政府负责做好群众工作,迅速组织起多方调解力量,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偃师法院诉调中心接到案件后,开通了涉农纠纷绿色通道,组织速裁法官、调解员等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尽最大努力妥善化解矛盾。经过努力,140余户村民与承包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另有75户达成调解协议后因承包人无法当场履行,根据村民申请情况,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依法进行了司法确认,目前也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一方面大口镇马村村民大部分劳动力常年在外务工,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出租土地的租金成为他们赖以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承包方无法及时雇人对果树进行管理,果树种植基本上“靠天吃饭”,经济收入更无从谈起,可以说新冠疫情给双方都造成了重大损失。偃师市法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于涉疫情民事案件处理的指导意见,紧紧依托当地党委政府构建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深入推进诉前委派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让矛盾化解更多元、更便利、更高效,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切实发挥人民法院保障民生促进基层稳定的司法职能。
案例七:“简易程序+速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江苏某装饰公司诉洛阳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宜阳县法院)
关键词:简易程序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9日,被告洛阳某机械装备公司向原告江苏某车辆装饰件公司订购了一些配件产品。原告送货后,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货款金额为140208.5元。被告先后支付20000元、10000元后,余款110208.5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到宜阳法院提起诉讼。宜阳法院将该案评定为涉营商环境案件,加上“绿标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208.5元及相关利息,审理用时34天。
典型意义
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简便、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诉讼成本低、审理期限短、诉讼方式便捷等优势,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关键点在于简便易行:审理期限更短,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比普通程序的六个月缩短一半;审理方式简便,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限制,庭审效率更高;审判组织简化,不仅一审实行独任审判,而且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认可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裁判文书简练,可采用表格式、要素式等简式裁判文书。本案为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因此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作为外地公司,到宜阳参与诉讼费时费力,承办法官通过电子送达、核对电子扫描件证据等方式,进一步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最终用时仅34天,有效降低企业涉诉成本。
案例八:跨省在线开庭方便群众诉讼——北京某电梯公司与洛阳某电影院合同纠纷案(西工区法院)
关键词:电子诉讼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洛阳某电影院和上海某公司三方签订《数字电影设备销售及连带保证合同》,北京某公司向洛阳某电影院销售数字电影设备并提供技术服务,设备款及服务费在三年内按36期分期付款,上海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设备安装后,洛阳某电影院经营了一段时间,由于场地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和付款。北京某公司通过网上立案,要求对方解除合同,返还设备,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外地,承办法官为做好疫情防控,同时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经过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庭。开庭当天,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北京、上海、洛阳三地当事人在线提交证据、参加开庭审理、签署法庭笔录,既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提高了审判效率。
典型意义
春节前夕,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人民法院传统的审判方式带来了诸多新挑战。如何创新审判方式,妥善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化解纠纷,是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现实课题。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将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庭审,对文书采取电子方式进行送达。在本案中,通过互联网立案、开庭,不仅确保了疫情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影响,而且为疫情期间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了及时、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案例九:在线开庭高效调解 及时化解企业纠纷——洛阳某石化公司与山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利区法院)
关键词:在线庭审+当庭调解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原告洛阳某石化公司与被告山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交付货物后,截至2019年12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0584.4元未支付,遂诉至吉利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吉利法院将该案纳入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因一方当事人在省外,经当事人同意后,采用网上庭审方式审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听取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后,发现本案还有调解余地,本着互利共赢的理念,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法官当庭出具调解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被告当天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并感谢法院为他们解决了纠纷,减少了企业的损失。
典型意义
洛阳法院对于涉及营商环境案件加挂绿色标签,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有效运用网上立案、在线开庭等方式,有效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本案中,法官通过在线开庭、及时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既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诉讼负担、渡过难关。
案例十:谦抑审慎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洛阳某化工公司诉西安某材料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吉利区法院)
关键词: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洛阳某化工公司诉西安某材料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阶段,洛阳某化工公司申请对西安某材料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保全期限为12个月,至2020年3月1日到期。2019年12月20 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西安某材料公司支付洛阳某化工公司运费3970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西案某化工公司一直未履行。2020年2月17日,该化工公司向吉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疫情防控时期,为了更好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服从全国疫情防控大局。经上级法院协调,与陕西省高院、西安市中院、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沟通,在线向中国银行西安分行亮明身份,上传两位干警的证件,邮寄全部纸质材料等。2020年2月28日,该笔款项续冻成功,本案本金及利息全额冻结。在账户冻结成功后,为深入贯彻落实谦抑审慎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执行理念,服务好复工复产工作,吉利法院又积极通过网络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司法审判的职责所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如何做好执行工作,既保护好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服务好复工复产的大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是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一个全新的难题。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通过上下级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法院协调联动,线上线下共同发力的方式,使该案顺利执结。在办理该案时,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后,吉利区法院本着谦抑审慎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执行理念,平等保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