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9月3日,安阳晨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昊公司”)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9********(1-1),公司住所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大道西段生产力促进中心301室,法定代表人吴新芳。2011年2月23日,晨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修强,吴新芳任经理。2013年8月23日,晨昊公司住所变更为滑县新区人民路与滑州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新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6948554400(1-1)。2016年9月12日,晨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照强,吴新芳任总经理,该公司一直由吴新芳实际控制。
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安阳晨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许可同意的情况下,晨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新芳和法定代表人张修强决定在安阳地区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并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吴静静、陈秀梅等人负责开票、签协议、接打电话等具体事宜,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月息3分和3%-15%的一次性返点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户签订《协议书》、开具《收据》等方式,向安阳市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人民币288 270 000元,实收金额人民币222 937 600元,涉及1728人次,已支付集资户利息人民币26 033 400元,已支付集资户一次性返利人民币39 299 000元,案发后至2016年9月29日,晨昊公司共向集资户兑付集资款人民币213 294 182元,截至2017年9月8日,晨昊公司已将非法吸收集资户的集资款全部兑付完毕。另查明,晨昊公司将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该公司在滑县开发的“东海王府”和“义务商博城”等项目。
裁判过程及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滑县法院坚持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并重,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出现因企业负责人被羁押而导致经营停滞最终倒闭的不良后果。在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对本案的企业经营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取保候审后,晨昊公司负责人积极采取措施对在建项目进行盘活,对吸收的2.2亿存款已全部清退偿还,没有造成集资群众实际损失,及时消除了社会影响。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安阳晨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吴新芳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修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对吸收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吴静静作为公司工作人员,明知晨昊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受被告人张修强、吴新芳指使,为公司吸收存款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秀梅作为公司工作人员,明知晨昊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受被告人张修强、吴新芳指使,为公司吸收存款提供帮助,并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安阳晨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集资款全部兑付给集资户,没有给集资户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吴新芳、张修强当庭对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及兑付情况,从鼓励集资人积极兑付集资户损失的立法本意出发,判决:被告单位安阳晨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吴新芳、张修强、吴静静、陈秀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办理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过程中,慎重适用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案件,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企业家,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促进和谐稳定的角度,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在本案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吸收的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案发时项目正在建设中,未兑付金额达2.13亿元,涉及群众1728人,如果就案办案,对被告人一捕了之,该房地产项目的正常运转将受到影响,群众的集资款无法得到清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使被告人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对在建项目进行盘活,项目得以正常建设开发,吸收的存款全部兑付完毕,为群众挽回了损失,较好地消除了社会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法院判处刑罚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客观分析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困难,避免一味从严打击,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挽回损失情况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对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这一判决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激励民营企业经营者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安心经营,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