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8月26日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公司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铝棒、铝合金锭、铝型材制造加工等,被告人孙现锋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公司在2012年10月10日、10月15日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总计1500万元,该贷款符合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贷款要求,并予发放该贷款。后焦作协力公司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分七次倒还贷款,借新还旧,第七次倒贷后,贷款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在2012年第一次贷款到2016年9月第七次倒贷期间,焦作协力公司均按贷款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第七次倒贷款时,孙现锋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提供给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但由焦作市圣昊铝业有限公司同时提供最高额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予以发放贷款。后第七次倒贷的贷款未归还银行。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孙现锋将焦作协力公司转让给郑行军、呼福案等四人。
2017年9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起诉的关于前述1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作出判决,同年12月7日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9月2日,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焦作协力公司、被告人孙现锋犯贷款诈骗罪,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修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现锋2012年贷款数额为1500万元,2016年9月28日的欠款数额为1000万元。为不使贷款超期限,2016年9月银行与借款人合作倒贷。表面上焦作协力公司取得贷款1000万元,实际上银行债务未得到清偿,焦作协力公司也未实际得到贷款。焦作协力公司和孙现锋虽然向银行提交了三份虚假的购销合同,却并不影响其取得1000万元贷款用于借旧还新,且孙现锋在2012年初次贷款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本案有圣昊铝业为焦作协力公司1000万元贷款担保,即使焦作协力公司和孙现锋、张朝霞不能归还贷款,也不会必然导致银行债务逃废。借款人无法偿还时,银行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实现债权,填补损失。在2017年孙现锋不能归还贷款,浦发银行已通过民事诉讼,向孙现锋主张权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够适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调整时,毋须刑法进行调整,且本案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按犯罪处理。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办理企业、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不断转变司法理念,更加注重对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障。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升格为刑事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首次从银行贷款属于正常贷款,贷款到期后,行为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后多次采取在银行贷新款还旧款的形式归还贷款,这按照该银行的内部规定是被允许的,虽然在最后一次借新还旧时,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取得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但主观上不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且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依法对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公司和被告人孙现锋宣告无罪,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担当和作为,对于确立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调整的范围和边际,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人身权和人格权,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