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法院围绕不断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做文章,通过加强对管理人的指导监督,案件节点化管控,一债会中心主义等方法不断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汝阳法院将受理作为一个节点,要求及时受理的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刻制管理人印鉴公函、债权申报通知、银行开户通知、债务人移交财产账目印章通知书等一系列文书,将受理后将面临的工作所需文书尽可能的全部作出,保障清算工作起动迅速和顺畅。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作为第二个重要节点,要求债权确认、审计评估、破产宣告、财产处置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工作通过一债会的召开尽量完成。即所谓的“一债会中心主义”。将财产处置作为第三个重要节点。破产宣告后,一债会通过的财产处置方案要求在一个月内必须完成拍卖机构的选聘工作,拍卖公告必须发出。将破产财产分配作为第四个节点。一旦财产处置完毕,要求管理人20日内必须做出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每个节点均由法院密切指导监督管理人按期完成。
如该院审理的汝阳县元隆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通过一债会完成了债权认定、审计评估、通过财产处置方案等多项重要工作,一债会后一个月内就完成了全部资产处置拍卖,目前仅剩下财产分配。扣除疫情的影响时间,实际有效工作时间仅三个多月。实践证明,该院加强对管理人的指导监督,案件节点化管控,一债会中心主义等做法对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