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 李叶红
很高兴此前提出的从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采纳。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对我们民营企业有几大好处:
第一,民间借贷行为得到了明确规范。例如,此次的修正在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这就对某些非法金融活动从源头上进行了遏制。
第二,压缩了民间常见的“套路贷”“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的空间。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以及个人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一些非法金融活动也在激增,以前国家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借贷人未按时还款之后的承担违约责任过于苛刻,不法分子利用借贷人迫切的需求而迫使借贷人不得不冒着风险借高利贷,导致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和民间借贷行为交织在一起,游走在灰色领域。此次修改的司法解释合理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根本上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值得我们民营企业家点赞。
第三,利于我们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司法解释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随同期LPR而变化,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规律的尊重,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倾听企业家的呼声,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非常契合当前民营企业发展的需求,能够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