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 李宗胜
非常欣慰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修正并正式颁布,尤其在修正后的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大幅度降低,对此,更需毫不吝啬地点赞。我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修正能够综合体现出在周强院长领导下的最高人民法院扎实的工作作风。一是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能够及时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主动回应民生民意。在经过研究和分析基础上,科学划定适合民间借贷作为社会融资有利补充的作用的利率,而且兼顾资金杠杆助力发展的作用和合理保护利率进而实现出借人和借款人实现互利共赢的能动性司法衡平,既保护了社会发展需求,也通过司法解释的指引性功能,尽最大努力实现民间借贷双方利益的全程保护。二是把握我国现阶段高质量发展形势,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活动助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能动作用,彰显我国司法审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高质量发展需要民间资本在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这就需要摸清高质量发展中企业经营风险、成本、效益等规律,符合这一规律,民间资本就会发挥助力社会经济发展脱虚向实,反之,就会使得玩儿转资本大行其道,就可能导致经济发展脱实向虚。由此可见,这一司法解释的修正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需,正是实体经济发展所盼,更是化解当事人民间借贷危机所愿。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活动助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释放了审判工作服务“六稳”“六保”的强烈信号。司法审判工作面对利益纠葛,需要依法依据辨法析理、定分止争,尤其是要担当作为,司法解释工作更需以格局定导向,用视野促发展,这一司法解释将这一点体现得淋漓尽致,尤其通过这一司法解释,必将极大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进而导致发展难、生存难、就业难的困局,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民生,保企业主体、保就业释放了强有力的信号,定会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