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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周某某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和洛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0-08-12 08:07:50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7日,刘某某、周某某向西工区政府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2019年1月16日在西工区政府信访局按规定由区长王某公开接待信访群众,因区长王某开会不能接待信访群众,区长王某开会比提前承诺接待信访群众还重要的理由;2.因区长王某开会不能接待信访群众,区长王某委托哪位区政府领导代替接待信访群众;3.周某某和刘某某是第三名在接访受理表登记,因区长王某开会不能接待信访群众,区长王某委托的区政府领导代替接待信访群众,代替区长王某接待信访群众的政府领导不接待刘某某、周某某的理由和规定。”西工区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关于刘某某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是:“经了解,2019年1月16日,洛阳市2019年第一季度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需区主要领导参加,故王某区长未到信访局接访。此外,王某区长委托其他领导接访的信息和未接待申请人信访信息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日,西工区政府向周某某、刘某某邮寄送达。刘某某、周某某不服,向洛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洛阳市政府经审理,于2019年4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西工区政府对刘某某、周某某作出的答复,并邮寄送达。刘某某、周某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一)撤销洛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撤销西工区政府作出的答复。(三)判决西工区政府公开刘某某、周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

    裁判结果及理由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某、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西工区区长王某不接待信访群众的理由及代替区长接待信访群众领导等内容,其实质上是以信息公开的方式质询西工区政府的内部工作安排情况,不是西工区政府在对外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西工区政府对刘某某、周某某的答复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

    典型意义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日趋深入,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申请现象。部分申请人处于种种目的向行政机关大量、反复提起信息公开申请,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一些以信息公开为由不当行使行政复议权、起诉权甚至滥用诉权的诉讼进入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从申请人的角度看,部分申请人多次、反复、大量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动因大致分为二类。一是把信息公开作为实现其他利益诉求的手段。一些当事人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具体诉求,通过诉讼、复议乃至信访等常规途径得不到满足后,选择通过大量提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施压,希望行政机关在不堪重负或者不胜其烦之后满足其具体要求。二是把信息公开作为向政府表达个人情绪的途径。实践中,一些因种种原因对政府持不同看法的人,通过大量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一方面为了给政府增加工作负担,另一方面期望以此找到政府工作中的漏洞。对于上述两类不当行使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情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引导当事人正当行使信息公开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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