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光山县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于2014年1月24日公布《招聘简章》:“应聘者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应聘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合以及在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进入下一应聘程序的资格。…本次公开考试招聘工作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卢某拟报考光山县净居寺文物旅游服务中心(该职位要求在光山县工作满两年),并填写了“光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在该表签名承诺“本报名表所填写信息准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和照片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所产生的的一切后果有本人承担”。经过面试和笔试,2014年7月3日,卢某以综合成绩第二名进入招聘的体检环节。在拟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公示发布后,光山县纪委接到举报称朱某某、卢某等在此次招聘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2014年7月29日,光山县人社局向光山纪委作出《朱某某等三位同志有关情况认定的报告》认定:卢某报名时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材料与县纪委调查的实际情况有出入,属于在材料上弄虚作假。根据《招聘简章》的规定,决定取消卢某进入下一应聘程序的资格。光山县人社局口头向卢某告知了该决定并于2015年2月5日作出光人社【2015】29号文:取消卢某在光山县净居寺文物旅游服务中心公开招聘过程中进入下一应聘程序的资格。卢某不服该决定,起诉称,其事实上在光山县工作已满两年,其中在光山县海营完小工作时间为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在慧泉中学工作时间为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31日。请求撤销光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光人社【2015】29号文件。
裁判结果及理由
潢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卢某不服,提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光山县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决定的法定职责。卢某在参加公开招聘活动中,经证实其填报的在慧泉中学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卢某本人在接受询问谈话时亦予以认可。虽然卢某事后提交了其在光山县海营完小的工作履历,但该履历在报名登记时并未填写,导致光山县人社局无从得知也无法审查。光山县人社局根据《招聘简章》的规定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公民良好素质的体现。社会各行各业都将诚实守信作为对新入职人员基本素质的一项要求,所以青年人在进入社会择业过程中,更要注重对自身诚信品格的展现。在参与工作应聘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填写履历,对不如实填写履历,或者对自己作出的填写内容真实的承诺可能带来的后果应有明确的认识,即填写内容不实或者承诺不实,将使个人诚信品行大打折扣,甚至丧失工作机会。本案是社会就业招聘引发的争议,法院裁判所彰显的意义在于,法律要维护被社会广泛认同的核心价值,即招聘活动中应有的公开公正、公平诚信、机会均等的择业竞争环境,违反规则,不守诚信将失去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