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成立的中原区铁炉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在(2018)豫71行初671号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赵某某撤回对中原区政府的起诉。该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2018年8月3日前,中原区政府支付赵某某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元);二、2018年11月15日前,中原区政府支付赵某某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贰仟贰佰柒拾肆元(1462274元),如果资金不到位,至迟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2018年7月31日、2019年1月30日赵某某分别领取拆迁补偿及奖励款200万元、100万元。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中原区政府尚有462274元未支付赵某某。现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中原区政府支付剩余的补偿款462274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及理由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成立有效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中原区政府应当如期如约履行义务。中原区政府拖延履行已构成违约,赵某某请求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462274元,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赵某某支付补偿款462274元及利息。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而引发的行政纠纷。行政协议从目的上来说也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但与行政机关单方作出行政行为不同的是,它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订立的协议,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行政协议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创造性结合,虽其因行政性有别于民事合同,却又因平等协商而与民事合同性质接近,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遵守和履行,这也是行政法原理所体现的全面履行原则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应恪守诚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协议、拒绝履行协议或者拖延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现代法治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不仅要做诚信守约的倡导者,更应做崇尚有约必守契约精神的示范者。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协议缔结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或者不履行协议义务,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