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马某某的养鸡场位于安阳市人民政府、汤阴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安阳辖区)两侧保护区排污单位综合整治范围之内。安阳市人民政府及汤阴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禁养区内确需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全部拆除干净,2017年9月30日前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关闭到位。2017年6月9日马某某在拆除补偿表上签字,确定补偿金额为303126.4元,养鸡场同一天被拆除,期间马某某夫妻未受到任何限制。后因马某某对补偿提出新的要求,2017年7月7日马某某与韩庄镇政府又签订了新的拆除补偿表,给马某某增加26209元补偿款。马某某签署了韩庄镇南水北调养殖场关闭拆除承诺书和养殖场拆除验收单,承诺接受行政机关验收,同意关闭、拆除涉案养鸡场。2017年7月22日,韩庄镇政府向马某某支付了补偿款共计329335.4元。后马某某认为其养鸡场被拆除前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补偿不到位,请求确认汤阴县人民政府、汤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养殖场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及理由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某某养鸡场的拆除是在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马有成同意的情况下被拆除的,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故判决:驳回马某某要求确认汤阴县人民政府、汤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拆除其养殖场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事人收到关闭涉案养鸡场的通知,认可行政机关作出的调查登记表和养殖场拆除补偿表,领取过补偿款,当事人的安置补偿权益已经依法得到保障。当事人对涉案养殖场相关权益已经进行了合法处分,不再对案涉养殖场拥有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违法,明显缺乏权利保护之必要,属于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不能为社会道德行为规范所提倡,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本案对于明显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起诉人予以警示,人民法院应甄别、判断此类行为,坚决制裁滥用诉权的行为,引导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