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王某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案

发布时间:2020-08-12 08:00:28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4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王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与王某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某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4月2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梁园区政府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征收补偿决定先予执行。2015年5月,王某的房屋被先予拆除,但梁园区政府并未按征收补偿决定对王某补偿。王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梁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对其安置补偿。

    裁判结果及理由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且人民法院亦已准许梁园区政府对该征收补偿决定先予执行,王某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但梁园区政府却一直没有履行该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内容。因此,王某诉请梁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决定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梁园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交付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安置房屋,并补偿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区政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补偿义务引发的诉讼。区政府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而该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不仅对被征收人产生约束力,更是对区政府权责的限制。区政府在依据该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后,更应该按照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及时全面履行其补偿义务。

    本案中区政府在依据征收补偿决定行使其行政权力后,却不履行其应承担的补偿义务,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被征收人的权利,失去了区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有的引领示范作用。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仅拘束行政相对人,更拘束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更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行为内容进行作为。对生效行政行为的执行、履行是法律义务。行政机关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