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下午,汝阳县法院公开审理由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常某等五人污染环境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此案是汝阳县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16日夜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常某某雇佣4辆货车,分别由被告人杨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驾驶,在伊川县白沙乡长岭村拉载废物铝灰运至汝阳县大安村,将120吨废物铝灰非法倾倒至大安村与上岗底村交界处山沟内。经检测,所倾倒的铝灰中氟化物浓度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限制要求中的100G/L的标准,为危险废物。应对五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对120吨有毒废物消除危险、进行无害化处理、赔偿应急处置费等,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双方围绕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出示证据、当庭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五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常某某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事实也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法院和公诉机关的共同督促下,被告的近亲属已在庭前履行了对涉案有毒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义务,最大程度减少了环境进一步污染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