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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敏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发布时间:2020-07-17 10:45:46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7年间,以被告人杨金敏为首要分子,陈淮荣、杨峰、苗青亮等十二人为成员的组织,多次接受他人雇请,通过纠缠、哄闹、威胁、恐吓等软暴力和殴打等暴力手段,在桐柏县城区及部分乡镇介入他人因建房、土地承包、医疗事故、工程项目等引发的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21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及工作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金敏被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三)典型意义

    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是黑恶势力犯罪惯常使用的行为方式。他们利用黑恶组织恶名,暴力插手民间纠纷,肆意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厉打击的对象。以杨金敏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在桐柏县城区及部分乡镇,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多次插手处理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符合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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