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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提供担保 执行干警慧眼识破

  发布时间:2020-07-15 08:24:16


   “林法官,我已经认识到错误了,希望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2020年7月10日,新郑市赵某在法院提供虚假担保,被新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发现后,该院对其作出罚款1千元的处罚决定。

    2015年,新郑市王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共计22万元,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王某将王某某诉至新郑法院,经该院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人王某进行协商,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某某按约定期限偿还申请人王某借款及利息,赵某自愿为王某某提供担保。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一直未履行,申请人王某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交一份和解协议,该案由执行局法官林林承办。林林接到案件后,立即通过线下查询对王某、赵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过程中,发现赵某的身份信息出现错误,未能查询到赵某的信息。面对此种情况,林林分析赵某很可能用假的身份信息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企图以“真假李逵”之计逃避执行。

    林林到赵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经过查询,符合该户籍所在地及出生日期、手机号码的只有一人,名为赵某乙,与赵某仅一字之差。在拿到第一手材料后,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赵某,再次核实其身份信息,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赵某承认其用虚假身份信息提供担保,赵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向该院重新提交担保书,自愿以其名下一处房产作为担保,该院依法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

    在该院执行局,林林再次对王某、赵某两人进行了普法教育,由于担保人赵某提供虚假担保,考虑到其主动写下悔过书,认错态度较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院对赵某作出罚款1千元的处罚决定,担保人赵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将罚款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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